一、对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损失补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人寿保险是给付性的定值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保险的补偿原则,传统的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就是保单的死亡给付金,因此,寿险保单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寿险保单中没有任何限制保险金额的规定,也不存在对保险给付金额进行限制的保单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寿险保单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任何限制。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应该是通过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使被保险人的亲属和家庭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在经济上获得的给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这就是确定寿险保额的原则。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是购买寿险保单的前提条件,由于可保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因此要分析被保险人的提前死亡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带来的经济影响,虽然很多情况下,这种经济损失是无法确切进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需求法和人生价值法来衡量被保险人发生提前死亡产生的经济困难和负担,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并且将这种损失程度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二、如何指定人寿保险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签单约定受益人时,有如下几点必须注意:
1、规定要明确。对约定受益人,切不可使用模糊语言,如“我妻子”、“我孩子”等,而应该写出姓名。
2、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但需要被保险人认可。
3、受益人可以变更,在被保险人生存、意外事故未发生前,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4、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该受益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则保险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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